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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助创建 礼乐文明 | 私拉电线不可取!

发布日期: 2024-03-15 10:21 来源: 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字号: [ ] 浏览次数:

随着城市发展的不断推进,线缆乱象问题日益突出,不仅影响城市美观和市容市貌,更给市民生活造成了安全隐患。特别是一些老旧小区,由于电瓶车充电不便,随意拉电线进行“飞线充电”,不仅影响市容环境,更存在安全隐患。临时拉的电线或插线板暴露在室外,受到风吹日晒雨淋,易造成绝缘体磨损和老化,导致线路漏电、短路;用临时拉的电线充电,无“过充”保护装置,如遇短路、过载,可能引起电动自行车电瓶起火或爆炸;过路行人不小心触碰、拉扯到悬着的电线,也易引发触电。

案例回顾

2023年6月16日,吴宁中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一市民在人行道上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现场毫无保护措施,存在极大的消防安全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强调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危害,并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0元整的行政处罚。2023年6月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私拉电线给电动车充电42起。

律师解读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住宅小区管理责任人以及住宅小区以外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户应当按照规范为其员工、居民、承租人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在室内场所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区域的,应当采取防火防烟分隔措施,配备监控、报警、灭火等设施。

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的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住宅小区、住宅小区以外人数较多的出租户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的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