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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撞伤路人,谁来担责?——文昌法院审结一宗新业态劳动者权益案件

发布日期: 2024-04-01 11:02 来源: 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字号: [ ] 浏览次数:

送外卖意外撞人?

事故责任产生诉讼!

王师傅是某平台公司的骑手,某天在配送途中,因为马上要超时了,没注意到红绿灯,结果“嘭”地一声撞倒了对面同样骑电动车的小刘。王师傅倒在斑马线上,但是被撞的小刘更惨,因不慎撞到了腿部直接被送去了医院治疗。

王师傅马上拨通了120和交警电话。好在抢救及时,小刘并无大碍。紧接着,王师傅接到了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师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小刘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经过治疗,小刘共产生各项损失1.5万元,后因保险公司、某平台公司、王师傅与小刘对于赔偿金额及赔偿责任争执不下,小刘便起诉到法院。

各方各说其理?

焦点是谁赔偿!

骑手王师傅:我和平台公司签订了《外卖配送承揽服务协议》,平台公司是用人单位的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应该由平台公司偿付。

平台公司:我和王师傅明明签的是承揽服务协议,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合同里面明确写了:“乙方应注意安全,乙方在实施发包工作过程中受伤、因工作行为导致甲方或其他第三方出现伤害、及非因工作导致死亡或受伤等出现的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此外,我方已经给骑手买了保险,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雇主责任保险合同与侵权责任人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我方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平台公司是否担责?

关键看劳动关系!

王师傅与平台公司虽然签订的是《外卖配送承揽服务协议》,但是王师傅系在该站点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平台公司为王师傅交纳雇主责任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对其进行考勤、派单等日常工作的管理,向其按月发放工资。由此,王师傅与平台公司,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外卖配送承揽服务协议》中“乙方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乙方在实施发包工作过程中受伤、因工作行为导致甲方或其他第三方出现伤害、及非因工作导致死亡或受伤等出现的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等条款系平台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之规定,王师傅是在外卖配送服务过程中造成小刘受伤的交通事故,符合在履行送餐职务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形,平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其员工王师傅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第一责任与补充责任

共同维护劳动者权益

 平台公司为王师傅投保了雇主责任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涉案保险单中关于除外责任的内容,属于免除或减轻保险公司责任且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涉案保险单规定了大量免责条款、限制或减少自己责任条款,保险公司应当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及提示义务,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该除外责任条款履行了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该除外责任不能成为涉案保险单的条款,保险公司不得以“准驾不符”“拒赔伙食费”等为由拒付相应赔偿款。

    因此,本起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分担,理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即平台公司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