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在身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前提下,可以自己选择监护人吗?和子女有隔阂,对亲属并不信任,可以委托他人作为监护人吗?今天,东阳市公证处就带大家了解一种特殊的“监护”——意定监护。
近日,周爷爷和侄子王先生一起来到了东阳市公证处。据了解,周爷爷系东阳人,现居住在敬老院。年轻时,周爷爷在省外打拼,子女也均在省外安家落户,如今周爷爷年事已高,想要“落叶归根”,返回东阳养老,但子女均不愿回乡。为了防止自己将来因病头脑意识不清、部分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人照顾,周爷爷想要趁现在与住在东阳的侄子王先生商量,由其来做自己的监护人。
通过聊天,公证员确认了周爷爷神志清醒、意思表示清晰,在此前提下,公证员向周爷爷及王先生释明了【意定监护】的法律概念、法律意义及法律效果,确认周爷爷愿意指定王先生作为监护人,在其部分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由王先生履行监护职责;王先生也自愿负责周爷爷将来的生活照管、医疗救治、财产管理等事务。随后,公证员为周爷爷及王先生起草了《意定监护协议》,协议中明确了监护职责、财产限制、监护撤回等内容,给周爷爷“未来的监护”上了一把“安心锁”。
【公证小知识】
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根据自己意愿预先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失能失智后对自己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进行照顾和管理,代理自己实施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