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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营基地想建就建?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可不行!

发布日期: 2024-04-15 16:29 来源: 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字号: [ ] 浏览次数:

    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人向往“慢生活”“田园生活”,“露营热”逐渐兴起,集休闲游乐、户外运动、自然教育等功能为一体的露营基地也应运而生。

    开发搭建露营基地无可厚非,但基地不是随意选址、想建就建的,未经许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是违法行为!

    日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东阳江中队接有关部门案件线索移送,线索显示,有人涉嫌违法在东阳江镇建设露营基地。

    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勘查,航拍照片显示,东阳市该处周边铺设有碎石并搭建了露营帐篷。该露营基地门口还有一个经过平整的停车场。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在建设时并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林业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约为5.59亩,涉及一般商品林、国家二级公益林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相关自由裁量基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对其处罚款人民币6万余元。

    林地资源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可缺少和不能再生的生产要素。接下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联合林业部门加强执法检查,对未经许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违法行为严厉说“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