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3002611112F/2024-212561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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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住建局(市建筑业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4-04-18 10:49 |
文号: | - | 文件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关于调整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4-18
10:49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金华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金市建〔2023〕220号)以及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3月21日下发的《关于调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存标准
住宅类型 | 交存标准(元/m²) |
多层(不带电梯) | 50 |
多层、高层(带电梯) | 95 |
独幢别墅、联体排屋 | 80 |
二、其他规定
1.《金华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其专项维修资金仍按原标准交存。《金华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施行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按新标准交存。
2.农房聚居区(安置房)项目施行前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其专项维修资金仍按原标准交存,施行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按新标准交存。
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5日
供稿:物业管理科
编辑:王夏珍
一审:王波
二审:葛海阳
终审:蔡钦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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