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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中受伤能申请工伤吗?

发布日期: 2024-05-31 10:29 来源: 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字号: [ ] 浏览次数:

企业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工作中受伤能申请工伤吗?

近期,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认定原告汽车配件厂与被告陈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原告汽车配件厂请求确认被告陈某某的伤势是因自身过错造成的诉求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初,被告陈某某进入原告汽车配件厂工作。汽车配件厂与陈某某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陈某某加入了汽车配件厂的微信工作群,工资由汽车配件厂员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按月支付,汽车配件厂对陈某某实行考勤管理。

2022年3月,陈某某在工作过程中被吊机上滑落的铁皮材料砸伤腿部和脚部,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陈某某受伤后,汽车配件厂按每月2700的标准支付陈某某工资、生活费护理费至2022年12月。后因确认劳动关系问题,以及陈某某受伤事实的过错认定方面,双方发生争议,汽车配件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陈某某受伤是由于其自身过错造成。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作为劳动者,汽车配件厂作为用工单位,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和用人主体资格。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陈某某在汽车配件厂提供的劳动场所使用汽车配件厂所有的机械设备从事生产工作。且陈某某在工作中需接受汽车配件厂的监督管理并遵守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其劳动报酬也是汽车配件厂的会计向其发放的。以上事实足以认定陈某某与汽车配件厂之间存在人身上的管理性和经济上的依赖性,汽车配件厂与陈某某之间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故被告陈某某与原告某汽车配件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受伤责任认定问题,法院认为因工伤事故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不因劳动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而免除。因此,陈某某在工作过程中被砸伤的情形构成工伤,对于汽车配件厂请求确认陈某某的伤势是因其自身造成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后汽车配件厂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经随州中院二审,依法维持原判。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对于短期用工或者流动率较高的岗位人员,存在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这种做法不但不能规避用工风险,在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还会因该行为支付两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于劳动者而言,入职时一定要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妥善保管,作为劳动关系成立的佐证材料,否则如果后续发生纠纷需要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主张相关权利时,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若未能签订劳动合同,建议妥善留存打卡记录、工资发放明细、社会保险缴存记录等能够证明在该用人单位工作过的佐证材料,以便后续相关权益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