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全称 : |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机构负责人: | 楼尚潭 |
联系方式: | 0579-86629336 | 机构地址: | 东阳市艺海北路308号 |
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8:30-11:30,14:00-17:30(5月1日—9月30日);8:30-12:00,13:30-17:00(10月1日—4月30日) | ||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深化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东阳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市林业局牌子。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金华市委和市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自然资源的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订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及监督检查。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战略和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行业管理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统计管理。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和统一登记确权工作。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并指导监测评价工作。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评价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定完善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等。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调处全市重大自然资源权属和不动产权属争议。
(三)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并组织考核评价。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土地收储管理、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组织开展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
(四)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拟订城乡规划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
(五)负责城乡发展战略和新型城镇化研究;拟订城乡规划编制计划,提出年度规划编制任务建议并组织实施;组织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查和报批;负责组织编制城市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公共艺术(城市雕塑)规划、城市景观风貌规划和概念性详细规划等;负责市域乡村建设规划、市域村庄布局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查和报批;指导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以及乡镇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公共艺术规划、乡镇景观风貌规划和概念性详细规划等的编制、修改,并负责规划的审查;负责全市村镇建设项目的规划指导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经济开发区、各镇乡街道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六)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国土绿化。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和国土绿化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绿化造林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按分工指导森林城市建设。组织实施森林、湿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七)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承担农用地转用审核、报批工作。
(八)负责矿产资源、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和全市地质工作。负责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勘查规划。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工作。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负责地质勘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九)负责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灾害群测群防、专业检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测绘与地理信息成果工作、地图工作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制定完善不动产测绘的制度、标准、规范。
(十一)负责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负责公益林建设、保护和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按分工负责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湿地保护利用规划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殖、栖息地保护和恢复、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出口。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监督管理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调整、规划、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市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组织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
(十三)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指导国有林场建设和发展。拟订林业经济调节政策和林草产业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林业帮扶、兴林富民相关工作。负责林业种苗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十四)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拟订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市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组织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应用。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负责自然资源督察和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对各镇乡街道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负责全市自然资源领域有关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制度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推进“多规合一”,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自然资源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提升森林质量,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保障生态安全。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确权和登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加快国家公园建设,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归并整合和规范管理,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自然保护地保护体系。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数字化转型,提升全市自然资源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推进服务便民高效。
(十八)职责分工。涉及规划处罚事项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职责,负责制止和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政策制定、行政许可及行政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告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因专业技术要求等原因,需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规划意见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予以配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审批、许可、管理中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事项,应当在批准的同时告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许可相关资料。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将违法案件立案情况及时抄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应抄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承担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宣传、信息、政务公开、会务、机要、保密、安全、车辆管理、后勤接待等工作。承担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
(二)改革发展科(要素保障科)。承担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起草改革重要文件文稿。拟订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重大课题调研和自然资源管理形势分析研究。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综合统计和分析工作,承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按权限审核自然资源领域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要工作,统筹协调相关要素平衡保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要工作的评估督导,提出相关评估意见和改进措施建议。协调自然资源领域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统筹自然资源领域有关政策建议。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承担具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承担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审核;负责重大项目前期选址论证;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审核报批;承担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
(三)人事教育科。承担全系统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全系统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及全员绩效考核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承担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拟订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承担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管理工作。拟订系统人才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系统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干部教育培训、出国(境)管理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统筹推进法治建设。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与综合配套改革等相关政策措施的研究。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规范性文件、计划建议拟订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法律、法规的汇编及解释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承担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工作。指导监督依法行政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依法协调、裁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并监督落实。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督察制度。开展专项性、区域性监督检查和执法行动。承担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承担信访维稳工作。承担上级督察机构对本市监督检查的联络工作。
(五)计划财务科。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监督。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度财务计划。承担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统计和绩效评价。管理基本建设、重大专项投资和固定资产,承担财务统计归口管理工作。参与拟订自然资源相关经济调节政策。
(六)区域规划科。拟订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承担城乡发展战略和新型城镇化研究。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以及生态、农业、城镇空间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等全市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编制并审核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承担报省、金华、市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承担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规划编审科。承担城市发展战略、综合交通、公共服务、风貌管控等专项研究工作;制定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组织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的编制、修改;组织专项规划的编制、修改;承担城市规划区内村庄规划的编制、修改;承担规划设计条件的制定、审核和变更工作。指导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并负责审核。承担农用地转用规划审核工作。拟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等相关政策。
(八)保护修复管制科。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扶贫相关工作。负责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承担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偿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补充耕地指标的调剂、统筹管理工作。承担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衔接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林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拟订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九)开发利用科(所有者权益科)。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收益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并组织考核评价。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和交易的监管。承担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动态监测工作。承担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估考核,指导实施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土地流转、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承担建设项目用地的监管工作。承担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流转管理等工作。
(十)综合审批科。承担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审批、审核职能和集中办理工作,承办审批业务信息公开工作。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多跑一次”改革有关工作。负责牵头拟订审批服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依法提出行政许可事项的增加、修改或取消建议;承担行政许可事项的网上办理、网上公开和网上咨询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派出机构行政许可和相关服务工作。
(十一)测绘与地理信息科(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科)。
拟订全市基础测绘与地理信息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监督管理全市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卫星遥感数据获取、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组织实施城市管线的普查、信息监督管理,建立和维护更新管线信息系统。承担全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承担测绘资质资格和信用管理工作。拟订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承担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和资源共建共享工作。承担地图管理工作。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承担自然资源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档案管理工作。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调查监测评价、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政策、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自然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承担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等工作。承担全市重大自然资源权属和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十二)地质矿产管理科。组织编制实施全市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拟订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督促指导矿山粉尘防治、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动态监管和信息发布。承担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管理工作,承担地质勘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监督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指导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承担全市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的保护管理工作。
(十三)森林资源保护科。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开展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和评价工作。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承担林地相关保护管理工作,拟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公益林划定,承担公益林建设、保护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指导林业审批事项。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湿地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拟订陆生野生动植物、湿地保护利用规划及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湿地、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修复,管理市重要湿地名录。提出设立、调整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参与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工作。按分工承担古树名木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承担市湿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林业产业发展科。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利用政策,指导林业产业发展。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承担食用林产品质量监测、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和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建设发展。
(十五)国土绿化科。拟定国土绿化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承担森林城市等系列创建。指导植树造林、森林质量提升等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承担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拟定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协同开展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协同调处林权权属纠纷。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林业综合科。拟订林业发展规划,提出经济、金融、保险调节建议和扶持政策。承担林业帮扶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农村林业技术培训。组织起草林业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协助有关科室开展林业生态建设、林业产业化发展、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等方面的调研。
第五条 市森林公安局(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属行政机构,正股级。负责涉林刑事案件的侦办和涉林治安案件的查处。拟定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开展森林火灾防治巡护、野外用火管理和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指导并协助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市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专项编制9名,中层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编制3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规划师1名,中层领导职数24名。
党内领导职务按有关规定设置。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东阳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