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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17 11:32 来源:东阳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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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民办教育机构,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双随机”检查工作的要求,决定开展民办教育机构2023年度检查和报告工作(以下简称“年检年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年报对象

2023年6月30日以前经市教育局许可、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均应参加年检,2023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报告。

二、年检年报程序和时间

(一)网上填报及审查流程

请各民办教育机构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在搜索栏中输入“浙里社会组织”,依次点击“浙里社会组织”——“请点击进行身份确认”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年报)”后,输入本单位账号、密码登录,按照说明填写完成《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并上传有关附件,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经负责人审核无误后谨慎提交。各民办教育机构应于2024年5月31日前完成网上填报,同时须在“上传附件”页面下载《声明签章页》,经各民办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在该页签字并加盖各民办教育机构印章后上传,方能提交。材料将直接线上推送教育局和民政局联审。教育局将于6月30日前完成联审,确定年检初审意见(意见分“拟合格”“拟基本合格”“拟不合格”三种),再由民政局结合初审意见确定年检结论。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年检结论。

(二)报送截止时间

各类年检年报对象均应在2024年6月30日完成材料报送,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补正。逾期不予受理。

三、年检年报材料报送要求

(一)年检年报需提交的材料

1.2023年度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报告书或2023年度民办教育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书(慈善组织);

2.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3.民办教育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

4.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民办教育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要求,配合提交有关事项说明或必要补充材料。

除民办教育机构外,当年支出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不含)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且在有效期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愿提交第2项材料。

列入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检查对象的民办教育机构(具体见民政局公布名单),由民政局统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民政局承担。

具有慈善组织属性但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需提供第2项材料。

材料1、2按无纸化程序要求网上填报或以附件形式在线提交。各民办教育机构应在2024年12月31日前,持材料3到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加盖年检印鉴。

(二)其他材料报送要求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如实填写举办公益慈善活动情况,并按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四、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主管部门和登记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以书面检查为主,并结合抽查审计、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等综合确定年检结论。民办教育机构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或经业务主管单位向民政局说明存在的问题确有特殊情况的,年检时可视情从轻或者免予处理。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4.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5.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6.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7.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8.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9.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0.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1.设立分支机构的;

12.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3.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4.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6.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7.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8.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三)民办教育机构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教育机构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民办教育机构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年检或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主管部门和登记部门将依法依规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注意事项

(一)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将视情况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其他有关说明材料。对列入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对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结合抽查结果,确定2023年度的年检结论,在抽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责令进行整改。

(二)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年报结论将在东阳市人民政府官网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三)年检年报是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履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律法规明确的民办教育机构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请各民办教育机构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年检年报工作。

(四)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民办教育机构,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同时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联系方式

地  址:东阳市江北街道江滨北街18号320室

联系人:胡国江,0579—86092177

网上填报技术咨询QQ群:295229443,加群请告知“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姓名”

东阳市教育局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