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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3K15043025N/2025-1010446826 发布机构: 东阳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01-24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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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东政办发〔2009〕115号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5-01-24

信息来源: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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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自2024年6月12日起实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通知有关规定,已制定《东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对《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经营性出让用地中计提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意见》(东政办发〔2009〕115号)、《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民私人建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收取有关问题的批复》(东政办发〔2009〕338号)、《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出让用地城市(集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有关问题的意见》(东政办发〔2010〕172号)和《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出让用地城市(集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问题的补充意见》(东政办发〔2011〕297号)四个关于东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文件,在《东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施行同时,同步予以废止。

二、主要内容

(一)废止《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经营性出让用地中计提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意见》(东政办发〔2009〕115号);

(二)废止《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民私人建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收取有关问题的批复》(东政办发〔2009〕338号);

(三)废止《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出让用地城市(集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有关问题的意见》(东政办发〔2010〕172号);

(四)废止《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出让用地城市(集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问题的补充意见》(东政办发〔2011〕297号)

废止理由:以上四个文件与《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存在冲突。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蔡险明

联系电话:0579-86157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