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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3002611200X/2025-9575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日期: 2025-03-24 14:54
文号: 东自然资规发〔2025〕1号 文件登记号: GDYD63-2025-0001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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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阳市建设用地带设计方案供地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阳市建设用地带设计方案供地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东阳市建筑风貌管控,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内容

“带设计方案供地”是指在建设用地供地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行政部门或属地政府及管委会等先行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方案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下统称设计方案),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纳入规划条件,与地块其它内容一并纳入供地方案或出让公告。

二、适用范围

(一)东阳市总体城市设计整合提升及中心城区详细城市设计划定的应采用带设计方案供地的地块。

(二)其他符合带设计方案供地的建设项目。

三、设计方案深度要求

(一)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供地

设计方案需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等上位规划要求,统筹考虑城市公共利益,塑造高品质城市特色风貌,不限于但应包括:

1.总平面图(含建筑布局、交通组织、竖向设计、景观绿化示意、消防设计等);

2.建筑单体平面、立面、剖面图(根据不同的建筑功能,还应表述能反映工程规模的主要内容,如有明确供应对象项目的住宅套型、套数等);

3.效果图(鸟瞰图、重要节点、城市界面的透视效果等);

4.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分项建筑面积、涉及公共配套的应明确建筑面积及位置、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等)。

5.居住项目应提供项目内部及项目对周边居住建筑的日照分析报告。

(二)带实施性城市设计方案供地

设计方案重点关注空间形态、周边关系、城市界面、天际线、公共空间、交通组织、环境景观等,应包括:

1.总平面图(含建筑布局、交通组织、公共空间等);

2.主要建筑单体平面、立面图;

3.效果图(鸟瞰图、重要节点、城市界面的透视效果等);

4.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及重要配套设施规模等);

5.控制导则(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交通组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控制要求)。

四、工作流程

(一)前置要求

1.编制设计方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年度供地计划中提出或政府在区块实施前明确,或属地政府(管委会)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行政部门或属地政府及管委会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结合目标定位和项目建设要求等情况,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

2.审查设计方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设计方案组织审查。项目批前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综合审批科组织审查,其余由规划科室组织审查。

土地出让前,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编制的设计方案应按照公示的要求进行公示。

3.确定规划条件。建设用地供地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详细规划及设计方案确定规划条件。

经资规部门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纳入供地方案附件,强制性内容纳入规划条件;经审查通过的城市设计应将核心要素形成附加导则后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4.供地。土地供地前应具备“净地”条件(带现状建筑供地的项目按相关政策执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规划条件及其他要求纳入供地方案,按程序供地。

(二)方案深化

土地出让后,拿地单位应严格按照出让合同附件的设计方案进行细化、完善。不得改变原设计方案的核心要素和要求,包括:总体布局、空间形态、建筑风格、分类建筑用途、建设用地出入口位置,不得提高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降低建设品质以及市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指标;周边联动关系、整体意向效果基本不变。

可对建筑内部功能、住宅套型、建筑立面、景观绿化和配套设施位置等内容进行深化设计。

具体的强制性内容以规划条件约定为准。

(三)核发许可

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建方案符合土地出让时的设计方案要求,且报建材料齐全的,按程序进行公示,经批前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及时做好承诺内容的核查工作。

带城市设计导则出让的建设项目,拿地单位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应在城市设计基础上深化,按规定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无异议且报建材料齐全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对城市设计总体布局和空间形态有较大调整的,应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重新审查,审查通过后,按规定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无异议且报建材料齐全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实施监管要求

(一)强化部门联动。属地政府或管委会应合理运用带设计方案供地政策,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动做好服务,合力做好带设计方案供地工作。

(二)规范方案编制。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行政部门或属地政府及管委会在组织编制设计方案时应综合考虑项目特点和用地实际情况。

(三)加强跟踪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属地政府或管委会,按各自职责履行项目监管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发现拿地单位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发建设的,应及时依法处置,违反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追究拿地单位的违约、违法责任,并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规定纳入信用管理。

六、附则

本办法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间如与上级有关部门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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