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30026110834/2017-173957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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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公开日期: | 2025-08-22 |
文号: | 东财社〔2017〕457号 | 文件登记号: | - |
有效性: | 有效 |
东阳市财政局 东阳市地方税务局 东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文件通知,为做好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应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2017〕26号)的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如果财务不健全,无法确定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按照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核定征收。
二、用人单位应对申报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0人以内三年免征政策省局网税系统会在申报表中符合免征的自动免征。
四、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单位按月(或季)向地税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残保金;机关、团体、事业、民办非企业等非纳税用人单位按月(或季)向地税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残保金,对2017年1至6月尚未申报的残保金,应在2017年7月份或10月份的征期与当期应申报数合并申报。
五、残联部门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等情况,地税部门要对未申报、未缴纳的单位及时进行催报催缴。
六、本通知自2017年5月2日起执行,相关部门过去制定下发的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七、用人单位应在每年1月底前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16年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尚未申报的用人单位应在2017年7月底前申报。申报表在http://www.zjdycl.cn/网站下载使用。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doc)
东阳市财政局 东阳市地方税务局 东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