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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慈善法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东政办发〔2017〕313号)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7-12-29

信息来源:东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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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全面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相衔接的慈善事业发展体系,形成政府引导扶持、社会力量参与、部门协同配合、受益群体广泛、体制机制完善、慈善理念深入人心、慈善活动人人参与的新格局。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34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是我市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施行后第一个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指导、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文件。《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目标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一)明确了慈善事业发展的目标要求

  文件提出到2022年,慈善政策健全完善,监管制度全面落实,慈善行为诚信规范,慈善信息公开透明,慈善理念深入人心,社会捐赠积极踊跃,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帮扶能力明显增强,组织化、专业化、多元化的现代慈善事业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全面拓展镇村级慈善公益组织,建立服务功能较为完善的慈善超市,人均慈善捐款额接近全省平均水平。

  (二)明确了慈善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1、加快培育发展各类慈善主体。一是优先发展各类具有扶贫赈灾、助医助残、扶老恤幼等功能的慈善组织,扩大慈善组织覆盖面。二是大力发展慈善信托,积极探索并适时制定东阳市慈善信托配套制度,加快推动慈善信托项目落地。三充分利用城乡公共设施,以广场、公园、图书馆、医院、高等院校、宗教场所为阵地,以商业场所等为补充,带动慈善街道、慈善社区等慈善实体建设。

  2、鼓励支持各类慈善活动。一是以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通过宣传推广助残济困、爱心助学、爱心助医、扶老助孤、慈善赈灾等惠及民生的慈善项目,鼓励和引导各类慈善组织、社会公众广泛开展慈善为民活动。二是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实行慈善项目化管理模式,提高项目化运作水平。创新慈善募捐形式,灵活运用义演、义卖、义展等慈善筹款方式,鼓励探索实行捐赠知识产权、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三是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及红十字会等各类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联系群众密切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等。四是支持和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等建立志愿服务队伍,推动党员干部、职工、群众和具备专业技能和服务条件的专业人才注册成为志愿者。五是拓宽慈善文化传播渠道,以每年九月的“中华慈善日”和“慈善宣传月”为契机,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大力传播慈善文化理念。

  3、加强慈善监督管理。一是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和评估制度。二是建立慈善组织评估机制,完善慈善组织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鼓励和支持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慈善组织开展监督、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选表彰的参考依据。三是定期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年度工作报告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依法应公开的其他信息,不断提高慈善透明度和公信力。四是建立健全慈善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增强行业自我约束、管理、监督能力。

  (三)明确了慈善事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1.健全组织领导机制。政府要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列入考核体系。

  2.加大资金保障力度。采取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公益创投、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

  3.完善慈善激励制度。建立东阳慈善榜,对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予以鼓励。

  4.落实优惠扶持政策

  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5.推进慈善队伍建设

  开展慈善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提高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公益慈善组织,加快培养慈善事业理论研究、高级管理、项目运作、专业服务、宣传推广等专业人才。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东阳市民政局

  解读人:葛婷

  联系方式:86655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