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江北贤武工艺品厂:
因本机关调查你单位涉嫌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一案时,你单位下落不明,用规定的各种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东人社强催告字〔2026〕20号),内容详见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东人社强催告字〔2026〕20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东人社强催告字〔2026〕20号)
联系人:胡锦涛、王莎丽
联系电话:0579-86620393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江北街道江滨北街18号社会治理中心3楼
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04月07日
附件:
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东人社强催告字〔2026〕20号
东阳市江北贤武工艺品厂:
本机关于2025年09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罚决字〔2025〕第00007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罚决字〔2025〕第000071号):支付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2、支付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的加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3、以上罚款及加处罚款一共贰万元整(¥20000)。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胡锦涛、王莎丽 联系电话:0579-868620393
地址:东阳市社会治理中心3楼322室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11070413128、 11070413114
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04月07日
一审:胡锦涛
二审:王巧慧
三审:张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