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
---|---|---|---|
公开日期: | 2017-11-06 10:16:41 | 公开方式: |
《关于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的通知》(东政办发〔2017〕278号)政策解读
为了进一步关心支持军队和国防建设,激发现役军人献身国防的热情,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温暖,促进社会稳定,我们建议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有关情况如下:
一、现行有关标准和政策调整的依据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1)现行政策。2011年11月1日起,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行,其中第十八条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第十九条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2〕3号)文件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部队发给退役金的基础上,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给予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的测算不同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没有固定的公式,我们提出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是参照金华周边县(市、区)以及我市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的。2015年秋冬季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实现城乡一体化,标准为19000元,从服役第三年(含第三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的,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发一次性补助1000元。
(2)调整的依据及测算办法。2017年除永康、义乌其余周边县市都进行调整,其中金华市本级将调整为23800元,从服役第三年(含第三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的,增发补助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10%;永康市在2015年标准为21688元,从服役第三年(含第三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的,增发补助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1000。退役士兵服役满2年的,参照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50%进行一次性补助,据此计算,2016年秋冬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22271元,从第三年(含第三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补助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1000元
(3)调整的标准。2016年秋冬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由原19000元调整为22000元。
二、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东阳市民政局
解读人:周孙俊
联系方式:86655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