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部门信息公开 >> 市政府办公室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废止失效文件
索引号: 11330783K15043025N/2017-94143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安置
发布机构: 市政府及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7-11-06 16:42
文号: 东政办发〔2017〕278号 文件登记号: GDYD01-2017-0022
有效性: 废止
浏览次数: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激励军人献身国防事业,扎实推进我市双拥工作,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2016年秋冬季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

  2016年秋冬季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调整为:义务兵服役满二年的,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助标准由原19000元调整为22000元;从服役第三年(含第三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的,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发一次性补助1000元。

  本通知自2017年11月6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已施行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日

东政办发〔2017〕278号.pdf

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