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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3K15043025N/2017-94135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
发布机构: 市政府及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7-08-11 14:49
文号: 东政办发〔2017〕195号 文件登记号: GDYD01-2017-0014
有效性: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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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的补充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及《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浙江省横店影视文化产业实验区提升影视文化产业发展水平的意见》(浙委办〔2012〕76号)精神,充分发挥政策对我市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的引导带动作用,将横店影视文化产业实验区打造成为"引不走 永不落幕的影视之都、影视各要素的集散地和总枢纽",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在《中共东阳市委 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横店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2〕46号)基础上制定本补充意见:
  一、适用范围
  在横店影视文化产业实验区注册登记的影视文化企业。
  二、财政扶持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在横店影视文化产业实验区注册登记的影视文化企业,实施以下财政扶持政策。
  (一)设立专项资金
  1.设立影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
  (1)自有营业收入之日起,按其形成的地方贡献(增值税部分),前3年100%转入。凡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的影视企业将企业主体设在本市,当年上缴总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第4至5年80%转入;其他企业第4至5年70%转入。后5年以企业入区第3、4、5三年所形成的地方贡献的平均数为基数,基数内部分60%转入,超基数部分,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60%转入;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企业70%转入;纳税总额在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企业80%转入;纳税总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90%转入。
  (2)自获利之年起,按其形成的地方贡献(企业所得税部分),前3年100%转入。凡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的影视企业将企业主体设在本市,当年上缴总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第4至5年80%转入;其他企业第4至5年70%转入。后5年以企业入区第3、4、5三年所形成的地方贡献的平均数为基数,基数内部分60%转入,超基数部分,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60%转入;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企业70%转入;纳税总额在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企业80%转入;纳税总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90%转入。
  (3)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后,自批准之日起,按其形成的地方贡献(企业所得税、增值税),3年内100%转入,按其形成的地方贡献(个人所得税),3年内32%转入。
  (4)企业股东发生股权转让,按其个人形成的地方贡献50%转入。
  (5)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按其因改制审计调增利润形成的地方贡献部分100%转入。
  2.设立影视文化企业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
  自有营业收入之日起,按其形成的地方贡献(增值税部分),前3年不转入,第4至5年20%转入;自获利之年起,按其形成的地方贡献(企业所得税部分),前3年不转入,第4至5年20%转入。
  影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影视文化企业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具体由横店影视管委会、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享受政策满10年的按《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扶持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的补充意见》(东政办发〔2016〕219号)文件执行。
  (二)项目奖励
  财政安排资金专项用于以下补助和奖励:
  1.产业投入奖励
  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对入区企业在东阳市范围内取景拍摄的剧组、入区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获奖的优秀影视作品、投资建设外景拍摄基地、参与影视产业植入、影视特色村建设等进行奖励。
  2.项目投资奖励
  (1)对有意在东阳落地的影视文化类企业,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的,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按工业用地地价70%供给。
  (2)对在东阳落地的后期制作公司,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给予设备购置奖励。
  3.企业上市奖励
  (1)影视企业重新启动独立IPO,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享受上市企业辅导期政策。
  (2)鼓励企业多渠道上市。入区影视企业境内首发上市,分阶段奖励500万元:培育企业列入省证监局辅导期,奖励300万元;向证监会递交首发上市材料并获受理,奖励100万元;完成境内首发上市,奖励100万元。影视企业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首发上市或在境内买壳上市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东阳并在东阳纳税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三、附则
  1.本补充意见由浙江省横店影视文化产业实验区管委会、东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补充意见自2017年8月10日施行。我市已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补充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意见为准。上级奖励要求本级配套的本级奖励不重复享受。财政体制有重大调整时,本补充意见作相应调整。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4日

东政办发〔2017〕19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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