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规文件 >>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11330783K15043025N/2017-173948 主题分类: 综合类
发布机构: 市政府及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7-08-02 16:00
文号: 东政办发〔2017〕192号 文件登记号: GDYD01-2017-0013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17-07-31
浏览次数: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大招商项目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单位:
  为全面抓好我市招商引资工作,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市投资兴业,扎实推进我市"招大引强"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新落地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二条  招商引资项目按投资强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及一般性投资项目,分别给予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三条  特别重大招商项目。符合东阳市产业准入标准、投资额达20亿元及以上的,列为我市特别重大招商项目,享受市政府"一企一策"政策扶持。
  第四条  重大招商项目。符合东阳市行业准入标准,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投资额达到省重大产业示范项目申报标准的,即装备制造、汽车制造固定资产投资6亿元以上,化工医药10亿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3亿元以上,现代商贸业(不含商业房地产)10亿元以上,旅游、文化、健康服务业项目3亿元以上,其他详见《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标准(2014版本)》;
  ②实际到位投资资金2亿元以上(非商业房地产项目),投资主体系世界500强企业,或中国500强企业,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或行业龙头十强企业;
  ③实际到位投资资金2亿元以上,投资主体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项目符合《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1年本)》;
  ④实际到位投资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投资者系外资企业或外商的非商业房地产项目;
  ⑤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特别支持的企业或项目。
  第五条  达到上述标准的重大招商项目主要给予如下扶持政策:
  1.优先供地。符合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以基准地价70%的价格优先供给建设用地。
  2.基金扶持。市产业引导基金对重大招商项目重点倾斜,按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依法实施跟投。
  3.财政奖励。成立重大招商项目扶持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重大招商项目建成投产后前三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留市部分全额转入,第四至第五年达规上企业标准的,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度,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留市部分50%以上转入。重大招商项目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招商局联合拟文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下文执行。
  4.代理服务。按"最多跑一次"标准,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及落地镇乡(街道)、开发区负责提供保姆式全程代理服务。
  第六条  一般性招商项目。未达到第四条所列标准的,属一般性招商项目。一般性招商项目通过评审后,原则上以受让原有建设用地或租赁闲置厂房方式进行生产;特殊情况下确需安排新增建设用地的,须报经市政府审议同意。
  第七条  享受本政策的企业要求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在我市依法纳税。
  第八条  本政策与我市已发布的其他政策不一致的,就高给予奖励(影视类、建筑类按原有政策执行)。
  第九条  财政体制有重大调整时,相关政策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  企业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涉及偷税侵权等违法违规的,不能享受本优惠政策。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

东政办发〔2017〕192号.pdf

分享本文:
  • 政策解读 关于《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大招商项目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东政办发〔2017〕192号)的政策解读
  • 公开征求意见及反馈 东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大招商项目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