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3K15043025N/2020-147487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及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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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 2018-03-28 15:57:4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8〕53号)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03-28
15:57
一、 制定背景
为完善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制度,推进救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省政府针对近几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在运行中出现的亟待明确的管理问题,管理模式创新等需求,对《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97)进行了完善与补充,于17年5月下发了《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浙政办法(2017)47号)。我市于2013年出台的《东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东政办发(2013)28号)也需相应的进行修订。
二、 主要内容
1、更新政策,与实际接轨。随着营改增、小型汽车号牌号码拍卖取消等政策变化,救助基金的筹集来源相应的作出调整;提高困难救助标准到最高为5万元。
2、明确范围,增加可操作性。按照《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救助基金的结余规模,为帮助更多的交通事故困难群体,不以经济条件作为限制条件,扩大救助垫付范围。对于在《东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未提及或不明确的如丧葬费用、跨区转院、高速公路事故等事项予以明确。
3、增加成员,提高追偿能力。费用垫付后,如何有效追偿是一个极大的难题。剔除肇事逃逸无法侦破和事故责任人确实经济困难外,对于已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肇事车辆,源头控制,由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直接将垫付费用偿还给基金管理中心。在《办法》中增加金融办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调保险公司优先支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减轻追偿困难。
4、外松内紧,减轻医疗机构的垫付压力。一是对抢救费用的审核标准放宽;二是压缩时限,尽快垫付费用,以缓解医疗(殡葬)机构的资金占用压力。
三、解读机关:东阳市财政局
解读人:黄萍华
联系电话:0579-86662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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