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3K15043025N/2020-131800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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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政府及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0-12-15 14:43 |
文号: | 东政办发〔2020〕42号 | 文件登记号: | GDYD01-2020-0009 |
有效性: | 废止 |
关于印发《东阳市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东阳市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八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阳市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积极实施“152”耕地生态建设保护工程,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规范和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确保数量质量到位,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根据《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9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双百”工程的通知》(金政办发〔2018〕73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东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立项与审批
(一)本办法所称的补充耕地项目包括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开发利用荒芜废弃低效园地等宜耕农用地,复垦废弃宅基地、闲置建设用地和工矿用地等途径补充耕地的项目。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主要负责补充耕地的政策制定、指导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农业农村、财政、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全力配合,确保补充耕地项目顺利进行。
(三)补充耕地项目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禁止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启用后采用第三次土地调查)认定的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第二次土地调查(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启用后采用第三次土地调查)认定的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的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十二五”以来已经实施过土地整治的耕地不得纳入提质改造范围。
(四)项目选址确定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镇乡街道开展项目勘测定界,查清项目区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青苗、建(构)筑物、附着物状况,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
(五)各镇乡街道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项目立项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和专家对项目选址进行实地踏勘,并对项目规划设计、投资预算进行论证。
(六)立项项目经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同意并签署相关部门意见表,再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东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立项。
二、项目的实施
(一)补充耕地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招投标、监理、审计等项目管理制度。
(二)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和预算组织施工,加强施工安全、进度和质量管理。监理单位负责项目施工全过程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管。
(三)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变更,但在实施过程中,因地质条件影响等原因确需变更的,资金预算变化幅度在10%以内的规划设计变更,应当报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批准;资金预算变化幅度超过10%的规划设计变更,应当按照原立项审批程序批准。
(四)变更规划设计原则上不得降低规划设计预设的质量等级。变更规划设计的新增耕地亩均配套工程的数量原则上不得减少,新增耕地范围原则上不能超出或减少原规划设计的项目区范围。
(五)项目工程质量的建设标准。
1.土地平整工程。水田田面平整程度在建设过程中高差控制在±10cm以内,通过耕作后格田和梯田(地)内高差达到±3cm以内。旱地地面平整程度在建设过程中高差控制在±15cm以内,通过耕作后达到±5cm。
2.耕作层。平整后的田面50cm深以内的碎石、砾石等其他杂物必须清除,以利耕作。田间耕作层≥10mm的地表碎屑物比例应控制在10%以下。新垦造水田或旱地改造为水田需要建设田间防渗工程,应通过夯实防渗层等技术措施,使其达到水田耕作要求。一般要求,渗漏强度在5mm/d~20mm/d或土壤容重比大于或等于1.1。土地平整工程实施后,土壤的土层厚度及耕作层厚度要便于耕作利用,土壤质地良好,以粘壤土至壤土为佳,适宜农作物生长。具体指标应达到表1的要求。
表1耕地土壤质量标准表
耕地类型 | 土壤质地 | 有效土层厚度㎝ | 耕作层厚度㎝ | 犁底层/人工犁底层厚度㎝ |
水田 | 砂壤土~轻粘土 | ≥50 | ≥15 | 8~10/10~15(人工) |
旱地 | 砂壤土~轻粘土 | ≥50 | ≥20 | - |
3.水利工程。(1)补充水田项目基本要求:灌溉保证率≥75%;(2)水源地工程:蓄水池宜部分理在地下或完全埋在地下。蓄水深度不宜超过1.5m、容积5㎡~100㎡的蓄水池可采用浆砌砖石或混凝土建造;蓄水深度超过1.5m或容积100㎡~1000㎡的蓄水池,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3)排水工程:农田排涝标准的设计暴雨重现期不低于10年一遇。经济条件较好或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旱作区宜采用1天~3天暴雨从作物受淹起1天~3天排至田面无积水;水稻区宜采用1天~3天暴雨3天~5天排至耐淹水深。
4.道路工程。生产路:田间道路应与田块、灌排沟渠、田间建筑物、农田防护林网布置相结合,路线宜直而短,确保人力、畜力或农机具能方便通行。田间道路应根据项目区地形、农业生产生活需要,合理确定路网密度。田间道路网密度不宜大于6.25km/k㎡,生产路路网密度不宜大于 8.75km/km。
5.其他工程。以上未作特别说明的工程标准参照《浙江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
三、项目的验收
(一)项目工程竣工后,镇乡街道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的,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验收。
(二)组织项目验收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测量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出具竣工图和评定意见。符合项目验收条件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水务等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合验收,形成项目验收意见并报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批准验收。
(三)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相关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报东阳市人民政府批准验收。
四、项目的资金管理
(一)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二)市财政部门全额保障项目资金。项目启动后,凭施工合同及开工报告拨付合同工程款的30%作为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完成80%,凭项目施工进度确认表再拨付合同工程款的30%;东阳市人民政府验收后再拨付合同工程款的20%;余下工程款待项目通过省复核验收后拨付。
(三)项目的规划设计费用、监理费用和政策处理费在拨付启动资金时拨付总价的50%,项目结算时拨付余下的50%。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调剂使用费和镇乡街道工作经费在项目通过县级验收后拨付总额的三分之二,省厅复核入库后拨付余下的三分之一。
(四)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标准如下:1.垦造旱地项目原则上项目工程资金每亩不超过 6万元;2.垦造水田项目和旱改水项目原则上项目工程资金每亩不超过8万元;3.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按实结算;4.耕地质量等级提升项目原则上项目工程资金每亩每提升一级不超过2万元;5.高标准农田提升类项目工程资金每亩不超过1200元,高标准农田建设类项目工程资金每亩不超过3500元。
(五)项目政策补助标准如下:1.垦造旱地项目补助到村资金(调剂使用费)2万元/亩,垦造水田项目和旱改水项目补助到村资金(调剂使用费)3万元/亩;2.各镇乡街道垦造旱地项目经费(调剂使用费)为2万元/亩,垦造水田项目和旱改水项目经费(调剂使用费)3万元/亩。
(六)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资金奖励标准如下:1.村集体土地(含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复垦项目,70%由市政府统筹安排,30%由镇乡街道自行安排分配。市统筹调剂使用部分,市政府给予村40万元/亩的调剂使用费(含村政策处理费),给予镇乡街道20万元/亩的工作经费;市统筹超过70%的,超过部分市政府给予村50万元/亩的调剂使用费(含村政策处理费),给予镇乡街道20万元/亩的工作经费;2.企业(单位、个人)工业建设用地等复垦项目,指标全部由市政府统筹安排,给予镇乡街道5万元/亩经费(调剂使用费);3.采矿用地复垦项目,属集体所有的,指标全部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市政府给予村40万元/亩的调剂使用费(含村政策处理费),给予镇乡街道20万元/亩的工作经费。
(七)2020年1月25日后中标的项目按以上规定执行。2015年4月9日至2017年5月16日期间中标的项目,村政策处理费和镇乡街道工作经费按(东政办发〔2015〕95号)第三条第2款执行;2017年5月17日至2019年5月12日期间中标的项目,涉及村政策处理费和镇乡街道工作经费按(东政办发〔2017〕112号)第四条第1、2款执行。
五、项目的后期管护
(一)补充耕地项目通过验收后,由镇乡街道负责项目后续管护和种植利用工作。在五年管护期限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项目后续管护指导和监管工作。
(二)在五年管护期限内,整治的旱地鼓励种植农作物;整治的水田鼓励每年种植一季以上的水稻。镇乡街道留存项目每年种植情况的影像资料。种植五年的管护经费按旱地每年每亩500元,水田每年每亩15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六、考核与奖惩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建立健全补充耕地信息公开制度,运用政府门户网站等加强与公众的互动交流,积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镇乡街道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范围内补充耕地项目的实施、政策处理等工作。补充耕地工作纳入镇乡街道主要考核指标,建立并实施进度通报制、不力约谈制。
(三)完成年度垦造旱地任务的镇乡街道,按每完成50亩给予1亩计划指标奖励;完成年度下达垦造水田和旱改水项目任务的镇乡街道,按每完成40亩给予1亩计划指标奖励。
(四)年底对各镇乡街道进行考核排名并进行奖励,每年安排165万元奖励资金和36亩计划指标用于补充耕地工作奖励,其中:第1名奖励50万元资金和10亩指标,第2名奖励40万元和8亩指标,第3名奖励30万元和6亩指标,第4名奖励20万元和5亩指标,第5名奖励15万元和4亩指标,第6名奖励10万元和3亩指标。
(五)上述计划指标奖励允许在本市范围内进行调剂。
七、其他事项
(一)《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及土地开发整理补助资金的通知》(东政办发〔2013〕189号)、《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力度切实提高补充耕地能力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东政办发〔2015〕95号)、《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耕地保护促进占补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东政办发〔2017〕112号)、《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土地开发整理有关政策的若干意见》(东政办发〔2018〕162号)四个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我市已出台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自2021年1月14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
关于印发《东阳市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