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部门信息公开 >> 市民政局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30783725899594P/2020-13711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公开日期: 2020-02-03 15:04
文号: 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浏览次数:

《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救助标准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2-03 15:04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临时救助标准,提高人均救助金额和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民助〔2018〕77号)《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金市民〔2019〕2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民助〔2019〕1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文件《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阳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16〕25号),故对我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进行明确。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一)适用对象

根据人员类别分为四类对象:

一类对象:东阳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类对象:东阳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三类对象:除一、二类对象外,因就医、就学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东阳市户籍人员;

四类对象:居住在东阳市并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困难发生在东阳市区域内的在东就学学生,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东阳市的其他流动人员以及外出就学期间户口迁移至就学地的原东阳市户籍人员。

(二)申请条件

1、支出型临时救助: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急难型临时救助: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及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造成主要劳动力伤亡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一、二类对象申请临时救助无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三、四类对象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简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程序,其他支出型临时救助的家庭成员及其赡抚养人需满足相应的财产要求。

(三)救助标准

1、支出型临时救助:不同类别的对象,根据医疗、就学支出程度的不同,给予相应比例的临时救助金额。

2、急难型临时救助:不同类别的对象,根据发生困难的程度不同,给予相应的临时救助金额。

(四)申请材料及审批程序

1、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填写《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因病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申请日前12个月内的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因学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学费发票。

2、急难型临时救助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先行救助”原则直接给予救助,并在急难情况有所缓解后补办相关申请审批程序;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重点核查医疗、就学等生活必需的支出情况。实行分级审批,救助金额在1500元(含)以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救助金额在1500元以上的报市民政局审批。

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所有临时救助申请对象的资料录入至省级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并通过系统办理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以及审批业务。

本意见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东阳市民政局

解读人:金光乾

联系电话:86656019

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