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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3K15043025N/2020-94687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企业
发布机构: 市政府及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0-06-30 08:41
文号: 东政办发〔2020〕21号 文件登记号: GDYD01-2020-0005
有效性: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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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阳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东阳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20年修订)》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七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阳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

  (2020年修订)

  为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深入推进资源要素配置,加快实现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省转升办等12部门《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浙转升办〔2017〕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深化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金政办发〔2020〕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东阳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东政办发〔2018〕96号)进行修订。

  一、评价方法

  (一)评价对象

  全市范围内除电力、热力、燃气、污水处理及自来水公司等公益性企业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部列入评价,以及实际用地面积3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集体土地的以土地实际使用者为评价对象)。

  (二)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单位用电税收。

  (三)计算方法

  1.指标权重设置(100分值)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40%、亩均增加值占20%、单位能耗增加值占10%、单位排放增加值占5%、全员劳动生产率占10%、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占15%。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70%、亩均销售收入20%、单位电耗税收占10%。

  2.基准值设定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15万元/亩、亩均增加值100万元/亩、单位能耗增加值5万元/吨标准煤、单位排放增加值500万元/吨、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3%、全员劳动生产率20万元/人。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8万元/亩,亩均销售收入100万元/亩,单位电耗税收1.5万元/万千瓦时。

  3.得分计算

  根据工业企业各指标综合计算得分排序,分为A、B、C、D四档。其中,规上企业按磁性电子、针织服装、医药化工、装备制造、木雕·红木家具、其它等六大行业进行排序;规下企业不分行业。

  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该指标上年度数据÷该指标基准值×权重×修正系数(规下企业无修正系数)。单项指标最高分不超过该项权重分值的1.5倍,最低为0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0分,其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零的企业,得基本分。

  规上企业修正系数标准如下:

  (1)亩均税收指标

  企业评价年度应税销售收入10亿元(含)以上或实际入库税费5000万元(含)以上的,修正系数为1.5;

  应税销售收入5亿元(含)—10亿元或实际入库税费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修正系数为1.3;

  应税销售收入3亿元(含)—5亿元或实际入库税费2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修正系数为1.2;

  应税销售收入1亿元(含)—3亿元或实际入库税费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修正系数为1.1。

  (2)亩均增加值指标

  企业评价年度增加值5亿元(含)以上的,修正系数为1.5;

  增加值1亿元(含)以上—5亿元的,修正系数为1.3;

  增加值5000万元(含)—1亿元的,修正系数为1.2;

  增加值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修正系数为1.1。

  (3)科研经费(R&D)指标

  企业上年度科研经费(R&D)支出2000万元(含)以上的,修正系数为1.5;

  科研经费(R&D)支出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修正系数为1.3;

  科研经费(R&D)支出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修正系数为1.2;

  科研经费(R&D)支出100万元(含)—500万元的,修正系数为1.1。

  4.亩均税收超额加分。

  亩均税收超过28.5万元/亩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超过8万元/亩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每增加1万元/亩加0.4分,最高加10分。该项加分在进行系数修正后汇总计算。

  (四)分类排序

  A类(重点扶持类)企业:评价年度税费200万元(含)以上且亩均税收10万元(含)以上规上企业。

  根据下列条件按顺序进行选取(不同行业按综合评价得分从高到低顺序选取)。

  (1)评价年度应税销售收入1亿元(含)以上且行业内排名前70%的;

  (2)评价年度应税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1亿元且行业内排名前40%的企业。

  B类(鼓励提升类)企业:评价年度原则上不低于亩均税收8万元(含),并根据下列条件进行选取。

  (1)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90%(含)中除A类以外的规上企业;

  (2)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70%(含)的规下企业。

  通过企业之间转让或法院拍卖首次获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在1年过渡期内的企业。

  C类(监管整治类)企业:根据下列条件进行选取。

  (1)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排名90%—97%(含)的规上企业;

  (2)综合评价得分70%-90%(含)的规下企业。

  D类(落后淘汰类)企业:

  (1)综合评价得分排名末3%的规上企业和综合评价得分末10%的规下企业;

  (2)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的企业直接评为D类企业;

  (3)用地20亩以上的规下企业(除地块上亩均税收达到非低效标准或拥有规上企业外)直接评为D类企业。

  实行一票否决制。发生较大安全生产、重大环境责任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环保、消防、安全不达标的企业,不得列入A类和B类企业。对评价结果为最后一档D类企业,不得享受政府有关财政性奖励等政策。

  经认定的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园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不低于B类。

  (五)特别调整规则

  1.合并

  (1)承租企业:

  ①全部用于出租的企业:承租企业数据可合并至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进行评价,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和承租企业列为同一档。

  ②部分用于出租的企业:评价结果为A类企业时需将承租企业数据剔除;其他评价类别时承租企业数据可合并至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进行评价,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和承租企业列为同一档。

  ③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须提供租赁协议、承租企业营业执照等资料,未提供的不纳入合并评价。

  ④没有自有用地的承租企业合并到工商登记所在地块上进行评价。

  (2)关联企业:在同一产权所有人(或共同产权所有人)的同一块土地上,注册有多个实体企业法人单位的,可以合并评价,并列为同一档。

  (3)企业集团下属制造业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和全资子公司)要求合并评价的,由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经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价办”)确认后,按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进行合并评价,闲置地块所在子公司不予合并评价。集团公司参股企业仍以纳税主体为单位进行评价。企业下属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制造业)要求合并评价的,由企业总公司提出申请,经评价办确认后,进行合并评价。

  2.提档

  对于当年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和省技术改造重点项目的企业,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当年获评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含培育企业)可提升一档(最高为A类)。提档不适用于合并评价的企业。

  3.豁免

  (1)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企业研发(技术)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所在企业,“三名”培育试点企业,政府质量奖企业,农业龙头企业,以及省级名牌产品企业,“品字标浙江制造”企业等原则上不列入D类。

  (2)当年新升规企业不列为D类企业。

  (3)新建供地项目建设周期完成后投产未满一年的新办企业原则上不列入D类。

  (4)企业因增加生产性投资而导致亩产税收明显下降的,经企业如实申报,可予以加回计算。

  (六)评价管理

  根据企业每年综合评价结果,对A、B、C、D四类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在每年6月底前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

  二、结果应用

  (一)A类企业

  1.优先进行项目核准备案和保障用地需求,给予A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100%的减免优惠,对纳税主体与土地使用权证名称不一致的,不予减征。优先支持报省级重点项目等,鼓励其对落后淘汰企业实施收购兼并,资产重组。

  2.给予A类企业用水0.2元/立方米的价格补贴。A类企业中出租部分不得享受用水价格补贴。

  3.A类企业优先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优先安排新增用能指标,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予以优先保障。

  4.加大A类企业的金融扶持力度,在信用评级、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中给予优先支持,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享受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5.A类企业各类人才落户、住房、子女就学等问题,按市招才引智政策优先安排落实。

  6.A类企业的用水价格补贴以C、D类企业资源要素差别化加价收取的费用抵支,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列支。

  (二)B类企业

  1.鼓励企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的前提下进行土地“二次开发”,但不得擅自用于房地产开发。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施资源实施“零增地技改”,对内涵提升类技术改造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2.允许参与用能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权交易。

  3.实施有序用电时给予适度支持。

  4.在用地、用水、用能、融资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5.城镇土地使用税按80%减免优惠。对纳税主体与土地使用权证名称不一致的,不予减征。

  (三)C类企业

  1.支持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严格控制低效落后产能扩张,除技术改造外原则上不予核准和备案与原生产工艺相同(近)的新建项目。

  2.不得增加用地、用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3.工业污水处理费在现有价格基础上每吨加价0.5元。对实行自备取水的企业,从严控制其取水计划量,超过取水许可量的从严处罚。

  4.从严控制信用评级、贷款投入。

  (四)D类企业

  1.不予核准和备案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建项目。

  2.不予安排新增工业用地。

  3.实行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其中,差别化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每千瓦时提高0.2元,第二年仍被评为D类企业的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3元。差别化水价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用水加价1元,第二年仍被评为D类企业的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用水加价2元。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对宗地内所有企业均适用。

  4.D类企业不得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5.工业污水处理费在现行的价格基础上每吨再加价1元。

  6.D类企业除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不予备案立项;不予安排新增用能、排污指标;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首先安排限电。

  7.金融机构不予提供信贷支持,原则上原有信贷规模逐年缩减退出。

  8.不得享受有关财政奖励政策、转贷资金、担保基金支持。

  9.将D类企业列为关停整治的主要对象。

  10.C、D类企业资源要素差别化加价收取的费用全部纳入市本级财政,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结余资金主要用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是加快我市工业经济转型发展的有效举措,市政府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府办、宣传部、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务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生态环境东阳分局、税务局、人行、供电公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市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与应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配强工作力量,增强工作主动性,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工作职责。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加强数据统计、核实和上报等工作,确保数据准确,为企业综合评价提供依据。

  市发改局负责做好执行政府定价的资源要素价格管理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对相关部门提供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分类,并负责评分、统计和公示;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工业企业用地数据;

  市统计局参与做好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有关联审工作;提供分行业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等价值)、年平均职工人数、R&D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等指标数据;

  市税务局负责提供企业实际入库税费、销售收入等数据;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企业用水量数据和差别化水价的执行;

  生态环境东阳分局负责提供企业排污数据;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企业登记信息;

  供电公司负责提供企业用电量数据和差别化电价的执行并配合做好有序用电工作。

  各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有关数据提供至市经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企业评价数据进行核对和初审,形成审核意见上报。同时,建立起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公告制度,将综合评价得出的企业分类名单予以公布,确保评价工作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三)强化监督检查。市政府督查室要把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与应用工作情况作为重点督查内容,定期加强属地镇街及相关部门工作跟踪检查。市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属地镇街的工作联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非法产能,假冒伪劣产品和无证无照生产企业,坚决依法实施关停淘汰。同时,结合全市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工作要求,帮助C、D类企业提出“一企一策”整治提升方案,要重点加强对D类企业执法力度,督促企业自我提升,对提升无望的企业明确措施加快淘汰退出。

  (四)做好宣传引导。市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和各镇乡街道要加大对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及应用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及时报道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更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加快转型升级。

  四、综合评价指标说明

  (一)企业实际入库税费:指评价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缴纳税费实际入库数,即“净入库数”合计。“实际入库数”中包含13项税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房产交易产生税收。其中: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

  (二)土地面积:指企业上一年度末实际拥有土地的面积,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登记和未登记的工业用地面积。已登记工业用地面积指企业经国土登记或批准的工业和仓储两类用地的土地面积;未登记工业用地面积指企业租用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面积。企业超过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竣工期限半年以上的土地,计算全部用地面积;在合同规定竣工期限以内的土地,调查年度没有产出的,新增土地面积不纳入评价。新增土地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不纳入评价实际用地面积计算,延长的竣工期一概不予认可。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拥有多宗工业用地的,其用地及相关数据合并至同一法人进行评价。

  五、其他

  本办法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东阳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东政办发〔2018〕96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印发

关于印发《东阳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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