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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3K15043025N/2022-184922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2-12-29 16:14
文号: 东政发〔2022〕39号 文件登记号: ​GDYD00-2022-0008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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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阳市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东阳市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第十六届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阳市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维,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综〔2015〕39号)等有关法律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进一步完善适应水污染防治和绿色发展要求的污水处理收费长效机制,健全相关配套政策,引导资源优化配置,强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以更高标准打好碧水保卫战,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迈出新步伐。

二、征收对象、范围及管理职责

(一)征收对象

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使用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使用范围

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等。

(三)管理职责

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统筹和协调,根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范围的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并定期组织水务、生态环境、经信等部门对缴纳义务人的取用水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或不定期抽查,为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提供保障和必要基础。

发改部门依照管理权限,会同财政、排水主管部门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并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的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并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水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用水户取用水量的计量工作,并及时向排水主管部门提供自备水取用水量情况。

审计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进行审计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价格监管工作。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污水排放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和执法监测工作,负责工业企业自备水用户的“污水零直排”监督指导工作。

三、征收方式及标准

(一)征收方式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委托其他单位代征的,受托单位向委托的排水主管部门领取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的票据,代收手续费在代收的污水处理费2%范围内支付,并在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中明确。受托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时,应向缴费单位开具票据。

(二)征收标准

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以发改部门出台的文件为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由市发改、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污水处理费一般应当按月收取,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并全额上缴市财政部门。

除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自备水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用水量计收。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三)特殊情形

1.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2.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四、法律责任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二)缴纳义务人的排放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纳管排放标准,并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排水许可证。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

(三)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收费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2.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3.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4.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

5.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五、附则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使用公共供水和农村饮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征收不适用本细则。

(二)本细则自2023年1月28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我市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其工作部门已出台的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3日印发

东政发〔2022〕3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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