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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30026110834/2022-16404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公开日期: 2022-05-07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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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5-07 16:05     

一、 制定背景及依据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定体制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等相关规定,我局积极拓展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提出十一条政府采购支持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措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

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

二、主要政策措施

1.进一步保障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明确了不能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的几项指标,防止用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等歧视中小企业或指向特定企业;规定不得限制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不得限制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合理分包,为小微企业创造更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机会,同时考虑到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明确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规定政府采购应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切实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2.进一步降低政府采购制度交易成本。除继续执行免收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工本费,禁止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质量保证金的政策外,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为2.5%。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3.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预留中小企业份额。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工程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4.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价格扣除评审优惠幅度。顶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价格扣除评审优惠政策,支持小微企业获得更多政府采购合同份额。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价格分加分政策,按《办法》规定执行。

5.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预付款比例。规定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并明确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同时对分年度安排预算的项目、以人工投入为主的项目、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项目等进行了例外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相关规定。

6.进一步缩短合同签订时长。规定采购单位在组织政府采购项目时,须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政采云线上合同备案。

7.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提升透明度。一是推动质疑答复公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处理岗位和项目经办岗位均应当分离,质疑答复内容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二是推行评审过程公开。评审专家抽取规则、开标情况、资格审查情况、符合性审查情况、专家评分情况、中标(成交)候选人推荐情况等评审过程内容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三是推进履约结果公开。除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依法公开验收结果外,合同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验收结果以及项目合同涉及中止、未经验收提前终止的,也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

8.进一步加快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进度。规定采购单位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项目应当在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资金,不得以种种理由拖延。延迟支付的,供应商可要求采购单位支付逾期利息。同时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规定采购单位应当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布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信息。

9.进一步推动绿色创新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规定对符合采购需求的创新产品和服务,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进一步加大对“专精特新”产品的支持力度,引导企业实行创新发展。

10.进一步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继续执行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大对我省山区26县以及对口帮扶地区农副产品的采购力度,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

11.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文件内部审查机制。采购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破除歧视性、隐蔽性的政府采购壁垒。规定进一步加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核,严格单一来源采购执行。采购单位不得扩大单一来源采购法定适用情形,不得仅以会议纪要代替采购流程。适宜竞争性采购的项目不得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人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的工作机制。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东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适用范围为东阳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对象为各政府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

四、其他

《通知》拟从印发之日起施行。主要原因:为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领导关于尽快出台“5+4”稳增长政策体系涉及相关政策文件的工作要求,尽快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帮助广大企业克服新冠疫情和经济环境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通知》涉及的相关政策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东阳市财政局

联系科室:政府采购监管科,电话:0579-86662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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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原文 东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