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3K15043025N/2024-216755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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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4-07-09 17:17 |
文号: | 东政办发〔2024〕18号 | 文件登记号: | GDYD01-2024-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房屋征收中统一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推进征收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东阳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意见》《东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三个政策(以下简称“三政策”)文件要求,根据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征收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由市政府公布后实施。具体补偿安置方案由征收部门起草,经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由市政府公布后实施。具体实施方案由实施主体起草,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统一房屋重置价
城市核心区以外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项目,房屋重置价标准参照《东阳市城市核心区房屋重置价格和房屋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东建局〔2023〕30号)实行,即全市房屋重置价实行统一标准。
三、统一平面式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原则
城市核心区以外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项目原则上在本镇乡街道行政区域安置。可安置建筑面积的确定办法,按三政策相关规定执行。在本镇乡街道行政区域实行异地安置的,安置房按征收区块的市场评估价(平面式房屋)与安置区块的市场评估价进行等面积找补地段差价。
四、统一奖励补助标准
规范房票、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房屋评估奖、按时签约奖、提前签约奖、腾空奖、100%签约奖等奖励补助标准,根据是否保留宅基地安置,奖励补助标准分为二类:
第一类:城市核心区的城市更新项目和城市核心区以外取消宅基地安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项目。
第二类:城市核心区以外保留宅基地安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项目。
市政府定期研究确定示范项目的奖励补助标准,同类项目参照执行。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项目的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安置方式等内容在具体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六、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我市已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施行前已经市政府批准且已启动实施的项目按原批准的补偿安置政策执行。
附件:东阳市城市核心区房屋重置价格和房屋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pdf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各群众团体。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