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3K15043025N/2025-215664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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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 2025-05-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 赋能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政策解读
为深入实施创新深化和“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着力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起草背景
2021年起,我市已先后出台《关于高质量推动科技创新高水平建设科创高地的政策意见》(东政发〔2021〕16号)、《关于高质量推动科技创新 高水平建设科创高地的政策意见(2023年修订)》(东政发〔2023〕5号)等科技政策文件,取得了良好成果。为贯彻省、金华市关于科技创新重大决策部署要求,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注入强劲动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目标任务
通过制定完善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系列政策举措,促进东阳市科技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区域科技创新实力,为全方位推动东阳市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三、范围期限
本意见适用对象为适用于东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意见》自2025年7月20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三年。
四、政策依据
1.《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6号)
2.《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九部门印发关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2027年)》(浙科发高〔2023〕55号);
3.《关于高质量推动科技创新高水平建设科创高地的政策意见(2023年修订)》(东政发〔2023〕5号)。
五、主要内容
《意见》在整体框架上包括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培育企业创新主体、提升区域创新活力、推动创新要素集聚、附则等5个部分,总计29条。
(一)大力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1.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企业研发投入按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大于等于3%且小于4%、大于等于4%且小于5%、5%及以上按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落实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机制。
2.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
对企业开展产业关键技术攻关,按国家、省立项补助金额的20%给予奖励;对企业开展省级新产品开发给予最高20万元一项的开发补助。
3.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的科技合作,按实际支付技术、合作费用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
4.奖励优秀科技成果
对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奖的项目,给予最高1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科技大奖,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二)加快培育企业创新主体
1.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对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1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金华市级研发中心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加强企业主体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新获批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期内,市县财政合计补助经费不低于省财政补助的2 倍。
(三)提升区域创新活力
1.做强科技创新创业载体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孵化器以及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和获批的国际科技合作载体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区域协同创新
对新认定的非独立法人类型的飞地研发机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飞地研发机构以及入驻“科创飞地”或“人才飞地”的企业每年给予30%的房租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推动科技合作的产业联盟、行业协会,按活动总经费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3.发展科技创新服务业
对在东设立常驻型实体化运作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的经费补助、奖励。
(四)推动创新要素集聚
1.激励科技人员创新
对科研人员给予科技成果的权属奖励;对科技特派员项目给予每年每项最高10万元的补助。
2.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引进
对引进海外工程师或建立外国专家工作站的单位、企业,按照支付工资薪金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补助。
3.发展壮大科技金融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设立科技基金;加强科技信贷服务,按照同期LPR 的上浮部分(最高30%),给予企业三分之二的贴息资助;对风险池贷款的保证保险保费或担保费,给予企业三分之二的资助。
六、注意事项
本意见中对企业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来源为财政安排的年度政府预算资金(科技特派员项目除外),当年奖励不足的可在后两年内兑现。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东阳市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金鹏飞
联系方式:0579-86655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