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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3002611366C/2022-17691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2-08-19 18:07
文号: 东综执〔2022〕10号 文件登记号: GDYD56-2022-0002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2-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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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2022版)》的通知

各中队、科室(处、中心):

《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已于2022年8月15日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2022年9月20日起施行。

附件:《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2022版)》;

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8月19日

附件:

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2022版)

为统一和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行为,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权,依法公正公平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实施规则(试行)》《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对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裁量的权限。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四、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五、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对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做出决定。

六、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案件办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加重处罚。

七、裁量幅度包括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及从重处罚幅度等区间。

不予处罚,是指对当事人作有违法行为的认定,但决定不给予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以下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进行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的法定幅度内选择低限幅度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在可能受到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在法定罚款幅度内选择较高限度予以处罚。

八、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当事人是否有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的大小;

(二)违法金额大小;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短;

(四)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

(五)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

(六)违法行为的手段是否恶劣;

(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

(八)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九、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十、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十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十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当事人主动中止或改正违法行为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三)因残疾原因,生活确实有困难实施违法行为,且能主动改正及悔过的;

(四)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

十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听劝阻或者告诫,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以暴力或者其他威胁方式抗拒、阻扰执法的或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虚假陈述的以及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七)胁迫、利诱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的;

(九)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十四、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在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将导致案件处罚不当的,可以不受本细则有关规定和已制定实施的《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的限制,但需通过局长办公会讨论同意。

(一)阶段性专项或重点工作需要的;

(二)配合上级或其他部门为解决相应范围或领域存在问题需要的;

(三)改革需要的;

(四)涉及省市区重点工程、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及其配套建筑、政府扶持项目、消薄项目;

(五)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的。

十五、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十六、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处罚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一)从重处罚适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的罚款;

(二)一般处罚适用一般数额的罚款;

(三)从轻处罚适用较小数额的罚款和警告、通报批评。

十七、在各中队辖区范围内,对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十八、因法律法规变更或划转处罚权变更,未制定自由裁量权的处罚事项,依照过罚相当原则予以裁量。

十九、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罚呈批时,对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

二十、局法制科应当对案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局法制科认为办案机构所建议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缺少必要证据证明的,可以要求办案机构提供或作出说明。办案机构所建议的处罚种类或幅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细则规定的,局法制科应当提出修改意见。

二十一、存在符合从轻处罚或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裁量幅度变化在原档次内从轻或者降低、加重一个裁量档次的,可以由执法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后,经局法制科审核同意,报局领导决定。

二十二、下列情形须由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符合本细则的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裁量幅度变化在二个档次以上;

(二)本细则未规定的从轻从重情节,需要从轻从重处罚的;

(三)减轻处罚的;

(四)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导致个案处罚明显不当的,在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需要变通适用裁量基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三、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与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一或者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行政处罚有明显差异的;

(三)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但滥施行政处罚或者未予从轻、减轻的;

(四)其他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形的。

二十四、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需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权未划转我局)的,调查终结后移交业务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二十五、处罚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订后,本实施细则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条款及内容作相应的变更;处罚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废止的,该处罚事项也相应废止。

二十六、局信访督考科、法制科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实施细则,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责令纠正。

二十七、对于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不按程序等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交由镇乡(街道)行使的执法事项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十九、本细则自2022年9月20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东综执〔2021〕15号)同时废止。

东综执〔2022〕10号.pdf


附件:1、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展与改革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2版).xls

2、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济与信息化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2版).xls

3、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教育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docx

4、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xls

5、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林业事项处罚裁量基准表(2022版).docx

6、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绿化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xls

7、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地产业、历史建筑、住建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xls

8、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容环卫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xls

9、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xls

10、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水行政事项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docx

11、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急管理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2版).xls

12、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管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xls

13、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人民防空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xls

14、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地震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xls

15、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气象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docx

16、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xls

17、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农业农村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docx

18、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xls

19、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档案事项处罚裁量基准表(2022版).docx

20、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科技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docx

21、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粮食物资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版).docx

22、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民政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docx

23、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民族宗教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docx

24、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docx

25、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退伍军人事务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docx

26、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文化和旅游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xlsx

27、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消防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2版).xlsx

28、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文物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docx

29、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新闻出版(电影)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docx

30、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文化市场(广播电视)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docx

31、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体育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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